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 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 審原因之情形者。 前項第一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檢察官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 斟酌,及其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結婚,應為結婚登記。 離婚,應為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