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使用之燃料及輔助燃料,含生煤或其他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公告者,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混燒比例及成分之標準 ,並申請及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使用許可證,始得為之 ;其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 前項燃料種類混燒比例與成分之標準,及其使用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 、許可條件、核發、撤銷、廢止、記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特殊性工業區開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 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置緩衝地帶或適當地區設置空氣品質 監測設施。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緩衝地帶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 設置規範、記錄、申報及管理事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