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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家務由家長管理。但家長得以家務之一部,委託家屬處理。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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