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 條例)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規定事件,符合明確性及比例原則,以 減少爭議並提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規定事件,裁罰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