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49215人
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地政主管機關推行農地重劃,應會同農業及水利等有關機關,統籌策劃,
配合實施。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應
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前項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
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
之。
為強化農民團體之組織功能,保障農民之權益,各類農民團體得依法共同
設立全國性聯合會。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