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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機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修正)
三、機車之停放及停車位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機車停車位之設置,以劃設於道路部分路面為原則,如因交通流量
      及安全等因素,得劃設於道路範圍內人行道。
(二)設有騎樓之路段,得於騎樓內停放,以一列為限,並保持一點三公
      尺以上人行空間;機車以一列方式停放於開放停車之騎樓者,應保
      持建築物出入口至少零點九公尺縱向出入空間。
(三)人行道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未達五公尺者,得沿人行道外緣停放,
      以斜向一列為限。
(四)人行道(或含供行人通行之建築線退縮地)寬度達五公尺以上者,
      人行道以停放一列為限。
(五)巷道寬度未達五公尺者,得禁止雙邊停車。
(六)巷道寬度五公尺以上未達七公尺者,單行道單邊得開放停車;雙行
      道雙邊禁止停車為原則,得視交通狀況許可規劃單邊停車。
(七)巷道寬度七公尺以上未達八公尺者,單行道雙邊得開放停車;雙行
      道單邊禁止停車為原則,得視交通狀況許可規劃雙邊停車。
(八)巷道寬度八公尺以上者,得雙邊開放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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