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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民國 103 年 12 月 03 日 修正)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路基:指承受路面之土壤部分,其幅度包括路基有效寬度及為路基穩
    定所形成挖、填土之邊坡。
二、路面:指路基上供車輛及行人通行部分,以各種材料舖築之承受層。
三、路拱:指道路可使水分迅速流入至邊溝之橫向坡度曲線。
四、人行道:指道路範圍內專供行人通行之空間、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
五、騎樓、無遮簷人行道:建築基地依建築法規定檢討留設,供公眾通行
    使用之空間,產權為私權所有。
六、斜坡道:指於道路二側橫越人行道設置供機動車輛或行動不便代步車
    具使用之構造物。
七、交通管制設施:指為維持交通安全與秩序而設置之標誌、標線、號誌
    、交通控制及資訊設備等設施。
八、共同管道:指設於市區道路內之附屬工程,用於容納二種以上公用設
    施管線之構造物及其附屬設備。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府所屬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按業務職掌劃分如下:
一、交通局︰
(一)市區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申請使用道路,設置公共汽車招呼
      站之核定及管理。
(二)交通管制設施之設置維護。
(三)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管理。
(四)本市交通維持計畫書之審查及管理。
二、農業局︰
(一)農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
(二)道路綠地及行道樹之栽植、管理及維護。
三、警察局︰違反道路交通障礙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交通秩序、安全等使用
    道路之管理。但道路障礙處理涉及其他有關機關業務者,由各該機關
    辦理。
四、環境保護局︰路面、人行道、橋梁及側溝清潔之管理維護。
前項業務劃分有疑義或涉及二個以上機關之事項,由本局協調適當機關辦
理。
本局或本府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將第一項業務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
關、本府所屬其他機關、本市烏來區公所或委任其所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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