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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醫療及托育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兒童及少年,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
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家庭財
產未超過本府公告一定金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生活扶助:
一、因父母雙亡、一方監護或一方死亡、失蹤、離婚、重大傷病、因案服
    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兒童及少年。
二、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違反本法禁止之行為,經本局委託其他
    親屬收容。
三、非婚生子女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四、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五、其他經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
    兒童及少年。
前項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本人。
二、實際扶養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
三、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第一項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規定辦理;家庭財產之一定
金額,由本府於前一年九月三十日前公告之。
生活扶助發給標準如下:
一、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九百元
    。
二、未滿六歲之兒童: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生活扶助金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起,依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
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
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
不予調整。
已接受政府公費安置或領取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不予
重複扶助;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優辦理;其額度低於生活扶助者,得
補助其差額。
申請生活扶助者,應檢具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本市各區公所(
以下簡稱區公所)申請,並由受理申請之區公所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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