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60753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
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
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