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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
定之。
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
準用之。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
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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