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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發放生育獎勵金補助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二、本要點之主辦機關為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協辦機關為本市
    各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戶所)。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新生兒母或父,於新生兒出生日應符合下列資格
    之一,且申請時母或父仍設籍本市者:
(一)母或父之一方設籍本市滿十個月以上。
(二)已設籍本市滿十個月之未婚婦女。
(三)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
      第一款規定。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一方經
    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生育獎勵金之申請資格準用第一
    項第一款之規定。
四、前點有關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設籍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
    日止。遷入本市後又再遷出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最後遷入本市設籍日前,連續設籍於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之期間
    ,視為設籍於本市之期間計算。
五、符合本要點規定之申請人,前二名新生兒每一名補助生育獎勵金新臺
    幣(以下同)二萬元,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每一名補助三萬元。
    前項所稱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或父所從出,並
    在國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依出生時序計算之第三名以
    上之子女。
六、本要點補助依下列程序規定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十日內辦妥出生登記,並於出生
      之次日起一年內,備妥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存摺影本,至各戶所申
      辦,逾期不受理。
(二)在國外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母或父符合第三點規定者
      ,得比照於前款期間內申請補助。
(三)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他人攜帶委託書與申請人、受託人
      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辦理。
(四)新生兒之母或父如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其配偶、親
      屬或新生兒之實際撫養人申請。
七、本要點發放補助作業權責分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局:
     1、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所需之生育獎勵金補助費用。
     2、訂定補助辦理計畫及作業程序。
     3、每月抽核補助對象資格。
     4、資料管理與統計。
     5、政策宣導。
(二)各戶所:
     1、受理申請。
     2、審核補助對象資格。
     3、撥款、核銷作業。
     4、每月五日前將上月辦理案件統計表送至本局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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