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 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 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 參加訴願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 一、本訴願及訴願人。 二、參加人與本訴願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願之陳述。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 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 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 相當期間命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