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建築物分(併)戶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建築物分(併)戶核備申請書。 (二)分(併)戶同意書。 (三)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或改良登記物所有權狀) 。 (四)原使用執照或存根聯影本。 (五)建物測量成果圖。 (六)變更後建築平面圖(乙式四份,申請人簽章)。 (七)原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 (八)分戶牆拆除說明書。 (九)其他指定文件。
五、申請門牌增編,應由申請人檢附門牌增編申請書及工務局核准之文件 或其他權利證明文件,向戶政機關申請核發門牌證明書。
六、若符合「新北市政府門牌編釘作業要點」之規定者,則逕洽各戶政機 關辦理門牌增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