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新 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之人,並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 活津貼發給辦法(以下簡稱發給辦法)第二條規定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 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申請本津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並檢附下 列文件,向本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切結授權書及追繳同意書。 二、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三、其他審查所需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一份。 區公所應主動派員訪查轄區內符合本津貼申請資格之人,並協助其提出申 請。
區公所收件後,應先行檢視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如位於本市其他區公所轄 區內者,應將申請案移由該區公所受理。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以下簡稱戶籍地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代為 查詢調閱下列資料: 一、申請人全家人口戶籍資料。 二、申請人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之各類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 三、申請人或其戶內人口之就養榮民安置證明。 申請人所附資料不完備時,戶籍地區公所應通知限期補正,並以補正完成 之日為申請日;屆期不補正者,戶籍地區公所得以申請人提供之資料及依 職權查詢調閱所獲資料審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