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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第 33 條
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農業 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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