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管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道路挖掘,以提升道路品質及維護交通安 全,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局許可道路挖掘施工時,申請人及施工廠商,應維護公共安全、交通秩 序及環境清潔。 前項施工管理及安全準則,由本府另定之。
違反第五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命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 本局)。 道路挖掘之受理、許可、施工、竣工、維護管理及裁罰之權限,本局得視 區域特性、道路規模大小或其他特殊情形,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本市各區 公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