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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
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
,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
。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亦同。
戶籍登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其轄區內分設戶政事務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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