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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修正)
車輛停放於路邊停車場,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繳費者,主管機關應以平信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加收工本費用新臺幣十五元。
逾前項繳納期限,主管機關應以掛號郵件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加
收工本費用新臺幣五十元;屆期不繳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
六條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處罰並追繳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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