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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娛樂稅徵收細則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
新北市娛樂稅之徵收,由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稽徵機關)辦
理。
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十日前填用自動報繳繳款書繳納
。
娛樂業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者,得由稽徵機關核定以查定方式課
徵。
前項查定課徵之娛樂稅,由稽徵機關調查娛樂業者之實際營業狀況,查定
其代徵稅額後,按月於每月底前填發繳款書,娛樂稅代徵人應於次月十日
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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