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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核發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
十三、本市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分下列等級:
  (一)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無財產。
  (二)第二款: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
        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
        之二以下。
  (三)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
        生活費之三分之二,但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動產及不動產價值
        均未逾本市當年度公告之一定金額。
      前項扶助等級,本局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規定,經派員訪視
      評估,認定不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者,得參酌申請人及其戶內
      成員生活情況、工作人口等因素,核定扶助等級,不受前項之限制
      。
九、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因本局依本法第十五條轉介本府就業服務處
    ,而經協助就業,或從事以工代賑者,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
    含自行求職)而增加之收入,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免計
    之收入額度及期間如下:
(一)免計收入額度:每月工作收入平均高於當年度基本工資,則以當年
      度基本工資計算。
(二)免計入期間:以年度為期間,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複查時辦理
      ,視其就業實際情形評估,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
      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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