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69713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
時起算。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