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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
、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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