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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十三、各機關應編訂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依其職掌之業務性質、
      組織架構及檔案來源,區分為類、綱、目、節、項五級,分類標記
      種類以阿拉伯數字標示,每一層級類目均由二個阿拉伯數字組成,
      採十進位法編列,並定期檢討修正。
二十一、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
二十二、各機關對於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應由檔案管理單位製作檔案銷
        毀目錄,送會相關單位,經確認無延長保存必要者,製作檔案銷
        毀計畫,函送本府文化局選取具文獻參考價值之檔案。
        依前項規定完成選取程序後,應連同檔案銷毀目錄及檔案銷毀計
        畫,轉由本府秘書處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前項情形,如檔案經辦理保存價值鑑定者,應併同檢附檔案鑑定
        報告。
五、承辦人員應依各機關之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之分類,於公文首
    頁右上角填妥分類號及保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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