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及 監督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土地開發利用之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且屬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 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開發樣態, 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 前項土地開發利用屬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開發類別,義務人應先提出 出流管制規劃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