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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核發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
十三、本市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分下列等級:
  (一)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無財產。
  (二)第二款: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
        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
        之二以下。
  (三)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
        生活費之三分之二,但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動產及不動產價值
        均未逾本市當年度公告之一定金額。
      前項扶助等級,本局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規定,經派員訪視
      評估,認定不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者,得參酌申請人及其戶內
      成員生活情況、工作人口等因素,核定扶助等級,不受前項之限制
      。
五、本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第三項所稱動產,指存款本金、投資、有價
    證券、中獎所得、汽車、保險給付、補償金及國家賠償金等其他一次
    性給與。
    前項動產計算方式如下:
(一)存款(含外幣)按利息所得核算本金,並以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
      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其
      他利率者,以實際利率推算。
(二)投資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
(三)有價證券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
(四)國內上市股票之價值以臺灣證券交易所提供之個股前一年度平均價
      計算。
(五)中獎所得以最近二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但申請人為彩券
      經銷商並舉證中獎所得為代客兌領者,不在此限。
(六)汽車價值計算,參照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相關鑑價資訊計算。
(七)其他如財產交易、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付,參照申請人檢具之證明
      文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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