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應 為變更登記。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 納登記費。 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前項繳納登記費外 ,免納登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