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 臺灣地區之法律。 大陸地區人民相互間及其與外國人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 本章所稱行為地、訂約地、發生地、履行地、所在地、訴訟地或仲裁地, 指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
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 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