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53955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子女應孝敬父母。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
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