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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民國 111 年 09 月 13 日 修正)
七、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建築物投影比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更新單元為完整街廓,其建築物投影比率不低於四分之一。
(二)更新單元位於法定山坡地,其建築物投影比率不低於二分之一。
(三)非屬前二款之更新單元,其建築物投影比率不低於三分之一。
    更新單元位於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內,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
    月九日前申請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籌組都市更新會,或都
    市更新計畫另有規定者,免檢討前項規定。
八、坐落相鄰二個以上街廓基地之更新單元或屬本府核准專案計畫之不相
    鄰二個以上跨街廓基地之更新單元,應一次完成更新,且不影響各街
    廓內相鄰土地之開發。
    前項更新單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其中一街廓之建築基地應符合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
      一。
(二)整體更新單元應符合第七點規定。
九、更新單元位於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者,其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
    上建築物投影面積占全部建築物總投影面積之比率應達二分之一。但
    屬高潛勢土壤液化地區,建築物之屋齡得放寬至二十年以上。
    前項更新單元應符合第四點至第八點規定,且重建區段建築物及地區
    環境狀況應符合附表一所列指標二項以上。但位於下列區域之一者,
    僅須符合附表一所列指標一項:
(一)大眾運輸系統車站本體及車站出入口(含捷運場站、火車站及公共
      運輸轉運站等)三百公尺範圍內。
(二)面臨寬三十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且其臨路長度達二十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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