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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圖公告時,得同
時公告於一定期限內禁止該重劃區內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
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第一項公告禁止事項,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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