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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
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之交通用地,主管機關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應通
知該用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公告禁止下列事項:
一、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間,不得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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