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簿就登記機關轄區情形按鄉 (鎮、市、區) 或地段登記之,並應於簿 面標明某鄉 (鎮、市、區) 某地段土地或建物登記簿冊次及起止地號或建 號,裏面各頁蓋土地登記之章。 同一地段經分編二冊以上登記簿時,其記載方式與前項同。
登記簿應按地號或建號順序,採用活頁裝訂之,並於頁首附索引表。
收件簿、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除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應永久保存 外,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前項文件之保存及銷毀,由登記機關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 : 一、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 二、登記名義人。 三、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