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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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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
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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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於學生情節輕微之不當行為,學校應予糾正,並採取適當之輔導與
管教措施。
學校採取前項措施無效果時,得視學生違規情節輕重,採取下列懲罰
措施: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依輔導管教目的所為之其他適當懲罰。
學校為前項各款之懲罰措施,應列舉事實敘明理由,並通知法定代理
人或家長,小過以上懲罰措施之通知,並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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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應設立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或修正學生獎懲實施規定。
(二)審議學生大功、大過及特殊獎懲案件。
(三)研擬或審議其他有關學生獎懲事宜。
獎懲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學校任
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獎懲會委員均為無給職,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行政代表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其中訓導(學務或教導)主
任為當然委員。
(二)教師代表。
(三)家長代表。
(四)學生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並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學生代表應優先自學生自治組織成員中遴選,並應先取得法定代理人
或家長之同意。
委員因故出缺時,校長依本點第二項規定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本府教
育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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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懲會審議學生獎懲案件,應秉公正、公平及不公開原則。
重大懲處案件應於開會前三日通知議處單位、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
家長到場陳述意見並得以書面為之。
會議之決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決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
見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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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嘉獎、警告、小功、小過之獎懲措施應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後,
由學務處核定。
大功、大過及依輔導管教目的所為之其他適當之獎懲措施,應由學務
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提供意見,經獎懲會討論議決。
前項獎懲決議應作成決定書,記載事實、理由、獎懲依據及結果,報
請校長核定,後執行。
但大過以上者,應以書面通知受懲罰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家長。
第三項之獎懲決議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對獎懲決議有不同意見
時,應敘明理由退回獎懲會覆議,如經獎懲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獎懲措施時,校長得敘明理
由後逕為核定並交付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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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得訂定學生每日上學及放學時間;因代表隊培(集)訓、學校重
要活動或其他特殊需求,在學生安全無虞前提下,各校得調整部分上
、放學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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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學習節數活動之時間及活動內容,由各校依本注意事項納入作息時
間規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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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
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
前項管教措施,以運用正向管教措施為主,並得運用其他一般管教措
施。但僅限於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權人協請
處理、書面自省或靜坐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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