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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四、各校得訂定學生每日上學及放學時間;因代表隊培(集)訓、學校重
    要活動或其他特殊需求,在學生安全無虞前提下,各校得調整部分上
    、放學時間。
七、非學習節數活動之時間及活動內容,由各校依本注意事項納入作息時
    間規劃辦理。
八、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
    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
    前項管教措施,以運用正向管教措施為主,並得運用其他一般管教措
    施。但僅限於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權人協請
    處理、書面自省或靜坐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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