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77818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占有之移轉,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
前項移轉,準用第七百六十一條之規定。
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
。
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
回之;如係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之。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
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