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 ,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