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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核發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
十五、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之核定月份,以文件齊全日為依據,經
      審核通過後,溯自文件齊全之當月具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
      年度調查結果之核定,自該年度起始月份生效。
三、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三)家庭總收入、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本市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動產公告金額,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
    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本市平均每戶儲蓄額計算每人每年儲蓄金額。但
    本要點修正施行後,依前開計算所得每人每年儲蓄金額低於前一年度
    動產公告金額時,得予以維持。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不動產公告金額,參照內政部地政司統計資料之本
    市最近一年土地公告現值調幅計算,並得以本市各行政區實際漲幅狀
    況分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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