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 離者,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本規則所稱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係指供公眾使用,不限定特定人使用之土 地。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 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