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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急難救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急難及意外救助事宜,特依社會
    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二、設籍並居住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
    本要點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發生意外事故致死。
(三)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
      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
      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
      生活陷於困境。
(六)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七)其他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
      局)或本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
      要。
    前項第二款所稱意外事故定義: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偶然、不
    可預見之突發事故,包含運輸事故、意外中毒、意外墜落、火及火焰
    所致、意外淹死及溺水、其他非屬除外之項目。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係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
    生活費二分之一以上者。
四、本要點之救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喪葬救助:
     1、低收入戶: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
     2、一般市民:最高補助二萬元,但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
        ,最高補助一萬元。
(二)意外事故致死救助:
     1、低收入戶:補助五十萬元。
     2、中低收入戶:補助三十萬元。
     3、一般市民:補助十五萬元。
(三)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救助:最高補助二萬元,但非負擔家庭主要生
      計責任者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最高補助一萬元。
(四)生活救助:最高補助一萬元。
(五)車資救助:補助返鄉所需鐵路乘車換票證,並得酌情補助餐費最高
      一百元。
五、申請本要點之急難救助,除意外事故致死救助及車資救助外,應於事
    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具急難救助申請表及下列文件,向本局或戶
    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喪葬救助: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
      本及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救助: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及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等)。
(三)生活救助:診斷證明書、醫藥費收據正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
      籍謄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意外事故致死救助,應於死亡發生日(以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所載
    日期或法院宣告死亡之日為準)起六個月內,向本局或意外死亡者戶
    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其應備文件如下:
(一)市民意外救助申請表。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
(三)事故證明文件(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報告或勞工安全衛生檢查所調查報告等)。
(四)意外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五)具領人一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六)共同委任及切結書。
(七)領款收據。
(八)福利身分證明。
(九)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辦理。
    申請車資救助,應檢具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向本府聯合服務中心、區
    公所、區域社福中心或警察局提出申請。
六、本局或區公所對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之通報或申
    請案件,應就其急難事由、家庭狀況、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社會福利
    救助、民間資源及個案需求等情形予以認定。
    對於前項通報或申請案件,應依速核及速發原則辦理,並自備齊有關
    文件之日起三日內核定。
八、申請意外事故致死救助,因下列情事之ㄧ致成死亡者,不予救助:
(一)自殺行為。
(二)故意犯罪行為。
(三)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
      定標準、未領有駕駛執照或未依駕照種類駕駛車輛。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叛變。
(五)非因意外事故所致必要之醫療行為致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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