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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
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
之。
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
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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