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 還之: 一、登記經申請撤回。 二、登記經依法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
一宗土地之部分已設定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者, 於辦理分割登記時,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勘測確定權 利範圍及位置後為之。但設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不涉及權利位置變更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