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被檢舉之車輛 經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其檢舉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 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 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燃放爆竹。 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