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096711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公有收費停車場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公發布)
一、本要點依新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心障礙者)所駕駛之車輛或載送
    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車輛,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於新北市(以
    下簡稱本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停車時,得予停車優惠:
(一)汽車:
     1、合法持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以下簡稱專用識別證)
        。
     2、合法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以下簡稱專用牌照)。
(二)機車:騎乘符合監理機關檢驗合格特製機車。
七、身心障礙者駕駛或搭乘之車輛,停放於本市路邊收費路段,辦理停車
    優惠規定如下:
(一)於汽車擋風玻璃明顯處放置有效且加註車號之專用識別證或懸掛專
      用牌照,享計時收費路段四小時免費優惠(前四小時零費率)及計
      次收費路段半價優惠。
(二)中度肢障以上身心障礙者,駕駛本人車輛擺放專用識別證或駕駛懸
      掛專用牌照車輛,須親持四證(均為同一人)及工作證明(如公司
      在職證明)等正本文件,親駕車輛至本局指定地點辦理車號登錄及
      適用路段後,享十小時免費停車優惠(前十小時零費率)。未辦理
      車號登錄者,第五小時起至第十小時停車費,須持上述證件(正本
      )至本局指定地點辦理停車優惠。
(三)設籍本市且駕照持照條件註記C之身心障礙者,駕駛本人車輛停車
      時,應擺放專用識別證停車或懸掛專用牌照車輛,以符合全日免費
      停車優惠。
(四)符合第六點停車優惠基準車輛,未將專用識別證放置於車輛擋風玻
      璃明顯處,或專用識別證加註之車號、識別證編號、發證單位、有
      效期限任一資料遭遮蔽者,或專用識別證未加註車號、或無識別證
      編號、或無發證單位、或無有效期限者,或專用識別證加註之車號
      與停放車輛車號不符,或同一停車位連續停放至第三天者、或專用
      識別證為新申請者(限本市及臺北市核發),均開立一般費率繳費
      通知單,申請停車優惠者依下列規定及期間,至本局指定地點親自
      填寫申請表,由管理人員查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及給予收執聯(自
      行保留三個月以為憑據)後,依資格適用優惠基準:
     1、身心障礙者駕駛本人車輛:應於停車翌日起十五日內,由身心障
        礙者持四證,或騎乘特製機車者持駕照、行照及身障手冊(證明
        )等正本文件(須為同一人)親駕車輛到場辦理。
     2、身心障礙者駕駛他人車輛:應於停車當日由身心障礙者駕駛該車
        輛,持四證(正本)辦理。
     3、身心障礙者搭乘本人或他人車輛:應於停車當日由身心障礙者本
        人搭乘該車輛,持四證(正本)辦理。
    逾前項第五款各目辦理期間者,不予停車優惠。但第五款第二目及第
    三目當日停車時間超過十七時者,得延至停車翌日辦理。
    符合全日免費優惠車輛如因就醫期間停放同一停車位,致未能於規定
    期間內辦理停車優惠者,應於出院後提出就醫證明相關文件至本局路
    邊停車管理場辦理查驗認定後,始予優惠。
    第一項所稱車輛不含公司所有車輛。
九、專用識別證或專用牌照,因身心障礙者亡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
    礙證明失效、戶籍異動、原申請車輛報廢、停駛等申請原因消滅,經
    社政主管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註銷者,及違反第九點規定者,不得享
    有停車優惠,且應自申請原因消滅日起算,追繳停車費。
    依前項規定追繳之停車費,逾期未繳納者,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
    簡稱本局)應即催繳,並加收催繳工本費,經催繳仍逾期不繳納者,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