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59221人
法規名稱: 教師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
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依本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除
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規定請假;其基於法定
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應給予公假。
前項教師請假之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
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
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