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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變更戶數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公發布)
二、申請人於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合法房屋證明或建築物就地整建證明
    後,其申請建築物分(併)戶時適用本要點。
    前項申辦原則、申辦方式依附表辦理,其申請變更戶數流程依附圖辦
    理。
三、申請建築物分(併)戶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建築物分(併)戶核備申請書。
(二)分(併)戶同意書。
(三)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或改良登記物所有權狀)
      。
(四)原使用執照或存根聯影本。
(五)建物測量成果圖。
(六)變更後建築平面圖(乙式四份,申請人簽章)。
(七)原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
(八)分戶牆拆除說明書。
(九)其他指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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