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人於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合法房屋證明或建築物就地整建證明 後,其申請建築物分(併)戶時適用本要點。 前項申辦原則、申辦方式依附表辦理,其申請變更戶數流程依附圖辦 理。
三、申請建築物分(併)戶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建築物分(併)戶核備申請書。 (二)分(併)戶同意書。 (三)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或改良登記物所有權狀) 。 (四)原使用執照或存根聯影本。 (五)建物測量成果圖。 (六)變更後建築平面圖(乙式四份,申請人簽章)。 (七)原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 (八)分戶牆拆除說明書。 (九)其他指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