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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要點 (民國 111 年 09 月 12 日 修正)
八、辦理建築物分(併)戶,僅增減非主要構造之室內分戶牆者,依本局
    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建築物之基地位於甲、乙種工業區,且適用新北市各都市計畫甲
    乙種工業區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
    商業設施土地使用審查要點(以下簡稱審查要點)者,分(併)戶後
    之各戶面積,仍應符合審查要點規定之最小面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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