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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
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變更日期於當月份十五日以前者,當月起適用變
更後徵收率;於當月份十六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徵收率,次月起適用
變更後徵收率。
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其適用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依使用執照所載用
途認定之。但無使用執照者,依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或非都市土地使用
編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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