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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申辦登記案件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
二、登記案件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得跨所申請之:
(一)囑託登記。
(二)逕為登記。
(三)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門牌等錯
      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除外)。
(四)涉及測量之登記。
(五)地籍清理相關之登記。
(六)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且未檢附載有原登記
      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七)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者。
(八)超過十連件以上之登記申請案。
(九)與非屬跨所項目登記案件連件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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