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62556人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所稱社會福利事業,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
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
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社會福利事業主
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捐贈文書、法人登記證書 (或法人登記簿謄
本) 、法人章程及當事人出具捐贈人未因捐贈土地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之
文書。
經核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財團法人,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事
業主管機關定期檢查有無本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一規定之情形。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