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 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 前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